被裁如何维护个人利益

发布时间:2020-05-08 点击:

日前我们收到一读者来信,提到了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其中在乙方义务中有一条规定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由甲方从京外调入将户口迁入北京市的人员,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辞职、辞聘、调出的,须先向甲方交纳相应标准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被甲方提前解聘的,乙方也要按上述 日前我们收到一读者来信,提到了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其中在乙方义务中有一条规定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由甲方从京外调入将户口迁入北京市的人员,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辞职、辞聘、调出的,须先向甲方交纳相应标准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被甲方提前解聘的,乙方也要按上述   日前我们收到一读者来信,提到了他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其中在乙方义务中有一条规定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由甲方从京外调入将户口迁入北京市的人员,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辞职、辞聘、调出的,须先向甲方交纳相应标准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被甲方提前解聘的,乙方也要按上述两类人员相同标准向甲方交纳“事业损失费”。该读者认为,被解聘也算违约有失公平。  那么,被裁也要交违约金?在这个节骨眼上,有关权益的问题又凸显出来,本报请两位专业律师就主持人提出的四个问题为个人和企业进行一场“虚拟”辩护——  问题1:个人在合同期内炒企业“鱿鱼”算不算“违约”?

为个人辩护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为企业辩护

劳动权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权主要通过就业权、择业权、保障权来实现,我国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尊重、确认和保护。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信守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依法、守约、遵纪,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17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对劳动合同的性质、法律效力和履行原则的法律确认。《劳动法》第31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和法定形式的规定,是针对劳动者规定的义务性规范,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单方解除权。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主要合同义务,个人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但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2 :企业的损失该由“辞职人”来赔偿吗?

被裁如何维护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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