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经济秩序罪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6-11-18 点击:

合同诈骗、伪造国家货币、非法经营等等行为都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罪,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程度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案例,了解有关破坏经济秩序罪的判罚。

破坏经济秩序罪案例解析

摘要:原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零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x、韦xx、屈xx犯伪造国家货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案,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xx、屈xx不服,向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上诉,该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屈xx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永中法立刑监字第xx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罪刑情节:有期徒刑

判定罪名:诈骗罪

刑罚: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赔偿:

李长x非法经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合同诈骗案

摘要:原审被告人李长x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诈骗罪及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赵x龙、尚x然、赵x、周xx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 刑初字第47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长x、赵x龙、尚x然、赵x、周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驻刑二终字第35xx号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长x之父李学x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09x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罪刑情节:明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执行职务、共同犯罪、主犯、首要分子、假释、其他、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追缴

判定罪名: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刑罚: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李长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赵x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五 十万元。 被告人尚x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 万元。 被告人赵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被告人周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民事赔偿:

破坏经济秩序罪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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