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怎么发放更合适

发布时间:2019-06-09 点击:


“生育津贴”该怎么发更合适

11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生育津贴从缴纳方式看,按照人力资源部颁发的《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规定,目前各地都是以用人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作为计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

从发放标准看,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算方式为: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很明显,生育补贴和养老金、公积金等最大不同的地方在于,不管是缴纳还是发放,它都不与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挂钩,只与单位平均工资有关。

另外,生育津贴也并不是员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收入,只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于生育保险支付的部分。包括广东省在内,各地都规定了“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高出的)余额部分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也就保障了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至少不低于自己的月平均工资。

现在我们再来看,这次政策调整对个人实际收入的影响,大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于那些个人工资既高于单位平均工资、又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来说,经过这次调整后,个人的生育期间收入其实并没变。对于那些个人工资低于单位平均工资但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来说,经过这次调整后,收入会有提高。而对于那些单位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来说,经过政策调整之后,生育期间的收入则减少了。

客观地说,如果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发放生育保险津贴,出现征缴与发放双重标准,尤其对于那些高缴低领的单位,会感到权利缩水,义务与权利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积极性。如今从“平均”走向“差异”,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平的体现。

关于公平和公正的含义,康德说过,“公平只需要按照现实秩序确立分配规则,而公正则需依据道义的理念要求对现存秩序提出批判。”在我看来,公共政策本身除了实现“公平”之外,同样还存在“依据道义的理念”的诉求。而生育津贴作为一种公共性民生福利,其本身也应该具有更大的普适性和普惠性。

从国外发放生育津贴的情况看,这个特征尤其明显。在日本,不管是哪国人,只要加入日本的社会保险或国民健康保险,只要住所是在日本国内,租的房子就行,生一个孩子,就能拿到42万日元的补贴,之后每个月政府会发给父母5000日元的育儿金,直到小孩满12岁为止。瑞士规定,本国妇女生育后,可以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瑞士法郎,之后每个月小孩子有200瑞士法郎的补贴,一直到16周岁。澳大利亚略有不同,原来规定年收入低于15万澳元的家庭,在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领取5000澳元,此后生孩子每个领取3000澳元。2013年宣布废除原有的育儿补贴政策后,调整为年收入低于10.1万澳元的家庭,才可以享受第一胎生育的补贴政策。

从新闻中提到的广东省对生育津贴的政策调整来看,无疑更符合“现实秩序”的公平,但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结果就是越强势的单位,生育补贴越高。就目前来说,生育津贴不再“被平均”,在承认差别的同时,或许更要完善兜底的制度设计,一方面生育共同的基本费用,在待遇的设计中要有显性提高;另一方面公共财政应当给予一定反哺,对于低收入群体生育也要给予附加补贴,筑实兜底的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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