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可以因免费服务条款拒绝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1-06-25 点击:

导读: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一方违约,对另一方会造成损失,赋予非违约方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那么,违约方能否因免费服务条款拒绝赔偿?

【咨询案例】

2013年元旦,当事人到刘某所开的某婚庆摄影部进行婚庆摄影,并签订了金额2000元的摄影合约单,附有包括录像及制作VCD的免费服务项目。后因录像师不慎将婚礼的录像资料损毁,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摄影部以录像系免费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当事人有权要求精神赔偿吗?

【法律解答】

当事人与摄影部签订摄影合约单的同时,约定摄影部一方提供免费的婚礼录像,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服务合同。摄影部负有按客户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给客户的义务。摄影部的摄影义务虽已履行完毕,但由于其提供的录像师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婚礼的录像资料发生损毁,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已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你有权向摄影部主张精神赔偿。

【相关知识】

一、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非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具体内容,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既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等。

1、既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

也称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现存财产或人身利益因违约而引起的利益的减少。例如费用的支出、物之毁损、权利的丧失。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的规定,违约一方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一方违反合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目的是使受害人处于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境地。

2、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

可得利益损失,也称为消极损害、期待利益损失,是指本应得到的利益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而失去;通常也解释为因损害事故之发生而使偿权利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之数额。可得利益损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这种利益是债权人尚未取得的。如已为债权人得而又丧失的利益不为可得利益;

(2)这种利益是合同关系正常发展情况下债权人必定会取得的。

所谓必定取得,指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是取得该利益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债权人就一定能取得该利益.如果即使债务人不违反合同,债权人也可能不会取得的利益,则不应认定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履行一样的境地。通过违约一方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补偿,便达到了消除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目的,使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维护。

但是,不管是既得利益损失还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到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失范围的限制。

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为加强对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应承认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扩张解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为具有确定性和严重性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范围:

并非所有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行为也是一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受限制的,只限于从性质上可能在违约时给守约方造成重大精神损害,而非一般精神损害的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美容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其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快乐、安宁或摆脱精神困扰。对于纯粹是为了商业利益的合同,不应给予这方面的赔偿,这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为,商事合同的违反常常被视为商事交易风险,而生活在充满竞争的商业社会的人们都应被视为有同等的能力来承担风险,而且也假定每个人都已将接受风险作为获得受益的前提。因此,违约方无须支付给对方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因违约产生的受害方低层次的不快、不适等也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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