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投标联合体的现实根据

发布时间:2015-04-20 点击:


招标项目的复杂性是组成投标联合体的现实根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巨大,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及其应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成功完成此种项目的建设,往往需要多个各有所长的实力雄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密切合作、优势互补。现代的社会分工愈来愈精细,虽然某些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但其往往也只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对大型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这些集团公司一般也无法成功完成。因此,几个在不同领域各具竞争优势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既是他们中标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的必然选择,又是成功完成此类项目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参加投标的很多是投标联合体。如投融资规模达数亿美元的广西来宾B电厂BOT项目,6家投标人中有5家是投标联合体,它们分别是:中华电力联合体,由香港中华电力公司和德国西门子公司组成;东棉联合体,由日本东棉株氏会社、新加坡能源国际公司和泰国企业联盟能源公司联合组成;英国电力联合体,由英国电力公司和日本三井物产商社组成;法国电力联合体,由法国电力公司和GEC阿尔斯道公司联合组成;新世界联合体,由香港新世界集团、ABB公司和美国电力公司组成。再如,我国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主体土建工程项目,中Ⅰ、Ⅱ、Ⅲ、标的都是投标联合体。其中,Ⅰ中标大坝标的是黄河承包商YRC,由意大利的 Impregilos.P.A、德国的Hochtief A.G和中国水电14局组成;中Ⅱ标泄洪工程标的中德意联营体CGIC,由德国的I-Blin、Strabag、Wagss & Freytag A.G、意大利的Del& nbspFavero S.P.A、Salini S.P.A和中国水电7局与11局组成;中Ⅲ标引水发电系统标的是小浪底联营体XJX,由法国的Dumez、德国的Holzmann和中国水电6局组成。


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投标联合体多方的数量是与大型项目的复杂程度、所涉科技应用的广度成正相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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