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07 点击:

【摘要】
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发展,本文就立法目的和基本制度中的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完善对策,及《环境保护法》应创设的制度提出薄见,并对《环境保护法》发展趋势作以分析。
【英文摘要】
Make a summary to thinking currently in effe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nvironment problem is gradually grav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lready can not adapt to nowaday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conomy and environment currently in effect , the paper is hit the target with regard to legislation purpose and fundamental system , three simultaneous system , rating system for pollutant discharge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bring forward self idea and perfect countermeasu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responds to the system being created by bring forward the infertile idea, and analyse to the developing trend .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制度;完善;发展趋势
【英文关键词】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Law legislation purpose; system; perfects; developing trend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人类处于历史关键时刻,我们面对着国家之间和各国内部永存的悬殊现象,不断加剧的贫困、饥饿,病痛和文盲问题以及我们福祉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的持续恶化。”这是大会制定《21世纪议程》的开头语。[1]人类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人类在面对环境问题挑战的同时,环境法得到蓬勃发展。197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后,我国环境法亦得到快速发展,先后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等,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功地加入了WTO,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发挥其作为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法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意义并不明显。”[2] 亟待修改完善。



一、环境保护法缺陷



(一)立法目的不适格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显然,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有不合理之处,我国《环保法》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及立法水平影响,在宣粗不宜佃”、同步立法”、滞后产法”,倾向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指导思想影响,[3]使我国环保法没有体现现代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一可持续发展思想。仅体现了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而没有体现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及环境与社会的关系,也没有对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体现。汪劲[4]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在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正是由于《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狭隘性,使得《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对单行法的指导也陷入盲区。



(二)基本制度瑕疵及缺失



1、有瑕疵的基本制度



(1)三同时”制度



《环保法》第26条对三同时”制定做了明确规定,这一制定的规定太笼统,而且其实施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对自然保护方面尚未涉及,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实施范围狭小。另外由于其规定的笼统性又无配套的法规和部门加以细化,使这一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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