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泉州市失业保险

发布时间:2020-09-19 点击: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根据今年4月27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发〔2015〕23号文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含非公企业、小微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全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是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年末职工人数减去年初职工人数占企业年初职工人数的比重)低于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四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补贴标准

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同一企业在实施产业政策调整期间,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意见》(闽人社文〔2012〕317号,即泉人社〔2012〕200号转发的文件)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三、审核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证明材料(经信、发改、国资、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文件、批复)、《泉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样表附后)、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同时符合不同企业类型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政策(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

(二)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负责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然后征求当地发展改革委、经信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所在地政府和人社局门户网站以及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当地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中心(2014年企业名单于2015年9月底前上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同时,每年9月底前要将政策执行情况上报市人社局。

四、政策执行期限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审核期至2021年底)。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中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更好服务于包括非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转型升级。人社、财政、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责,精心组织,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岗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在账户处理上,应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岗补贴资金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并分设子项目明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失业保险基金报表中的相应科目单独反映。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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