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08-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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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受陈XX、刘XX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陈XX女儿陈XY的委托,指派我为犯罪嫌疑人陈XX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依法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陈XX对本案的供述与辩解,并依法到贵院查阅了本案卷宗,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陈XX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1、本案中受害人杨XX有重大过错,受害人曾多次侵犯犯罪嫌疑人陈XX的权益且本案发生时受害人正在对犯罪嫌疑人家中门锁实施破坏行为。

2、犯罪嫌疑人陈XX并无置受害人杨XX于死地的意图,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追求,但受害人在本案发生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未曾停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侵害,直至被犯罪嫌疑人制服,由此而言,犯罪嫌疑人是迫不得已的。

3、受害人杨XX与犯罪嫌疑人陈XX发生争执时,是受害人先使用自己的铁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殴打,而犯罪嫌疑人未携带任何械棍、武器,只是被迫进行反抗,这很明显属于防卫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陈XX生于1955年4月4日,已满60周岁,是老年人,其人身危险性已不大,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已几乎不存在了,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5、犯罪嫌疑人陈XX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认识上是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受害人杨XX死亡,但在意志因素上是消极的、放任的,并不积极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6、在本案发生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陈XX的情绪严重受到受害人杨XX的恶性言语及行为的不良刺激,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加剧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不幸后果。

7、犯罪嫌疑人陈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陈XX是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并如实对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等进行指认和辨认。

9、本案中的作案工具并非犯罪嫌疑人陈XX自己携带,而是受害人杨XX个人所有的攻击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器械(铁棍)和受害人家中的家庭用具(板凳等)。

10、犯罪嫌疑人陈XX自始都真诚认罪、悔罪,态度极其诚恳,并保证绝对不会再次触犯法律,迫切希望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表示一定会伏法,并虚心接受法律对他的处罚和教育,决心洗心革面,立志重新做人、严以律己。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XX依法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贵院提起量刑意见时依法从轻。希望贵院对辩护人的上述法律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LDHQ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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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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