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对弱视学院未能通过考试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24 点击:

案情

2013年12月份,原告王九省到被告莒县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报名学驾照,因左眼视力很差,报名时特向驾校咨询能否参加考试,驾校工作人员同意原告报名并收取原告报名费4 000元,原告交纳报名费后并未进行体检,经驾校为期三个月的培训,2014年1月12日,原告在交警部门组织的路考过程中被考官发现左眼视力不合格,考试未通过。原告向驾校要求退款未果后,遂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所交学费4 000元。

被告答辩认为,答辩人已经按照教学规定对原告进行课目一至课目三的培训,原告是由于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考试,与答辩人无关。本案应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处理,而非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关于驾校对原告未能通过考试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未能通过考试,且原告在被告处的学习课目被告均已培训结束,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因原告考试未通过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被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不应按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来确立案由。因为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性质是不同的。合同责任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缔约一方被告驾校作为培训机构,未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照顾、保护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原告经济上受损,且驾校的过失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与驾校之间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密切的联系。违约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之间合同利益,是保证合同履行,是诺言必须履行原则的体现。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其请求权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因为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有过错一方要赔偿过错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故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与缔约过失责任并无必然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独立的价值,即使合同生效并履行,也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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