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要到场吗

发布时间:2019-12-03 点击:

我们知道当员工发生工伤时,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很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工伤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要到场吗?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工伤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要到场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用全部到场,可以全权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

一、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

案由是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案由规范与否,影响着案件的准确性,亦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办案的质量和水平。当前,关于行政诉讼案由,我国尚没有类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具体规定,现存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该通知也仅仅是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各个法院在适用案由时,仍然会遇到各种问题。

二、现行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三、行政案件案由适用时问题诸多

由于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出现的较晚,出现以后规定的又比较宽泛,因而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案件案由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1、在具体行政行为后冠以“纠纷”二字的案由形式还时有出现。行政案件案由与民事案件案由结构的最大不同在于行政案件案由中不使用“纠纷”二字。这是因为行政案件是发生在非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其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受理案件后,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同时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使用,在保护与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民事案件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同等的。

2、行政管理范围在何种情况下予以分解尚不够明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对于行政管理范围是否分解,原则是:行政管理范围宽泛的则予以分解,管理范围窄的,则不予分解。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而在实际案由的适用中,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后所附的行政管理范围,只对有些行政管理范围作以分解,具体为公安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而对于有些应该分解的没有分解,使得按照该文件的案由结构表述出来的案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如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登记,行政管理范围为民政,作为类的案由就会表述为:民政行政登记,而如果我们想表述婚姻行政登记,用民政行政登记来表述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了。

3、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案由未区分,容易形成混乱。行政诉讼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前者提起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而后者的提起主体则是行政机关;前者适用的是诉讼程序,后者适用的则是执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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