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22 点击: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制度由一系列调整保险行为的规范组成。这些规范包括《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保险诈骗罪通过违反这些规范,构成对保险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保险诈骗罪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保险金虽然来源于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一旦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人,这笔保险费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只有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件或保险事故时,才有权获得保险金,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显然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首先,保险诈骗犯罪以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为前提。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了《保险法》,《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对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目的是有意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并非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同时在保险单上还具体规定了免责条款。而“编造虚假的原因” 是指行为人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从而骗取保险赔偿。“夸大损失程度”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金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成立。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这里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种诈骗犯罪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除个别具有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因此,行为人就采取杀害、伤害等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除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还必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有其特殊性,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无法实施或得逞。其次,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主体并不相同。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诈骗的,也可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本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作为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以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为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以骗取保险金和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为保险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保险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以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特征,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保险诈骗犯罪的要件。认定保险诈骗犯罪与非罪,认定保险诈骗罪与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2.骗取的数额是否较大。骗取的数额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刑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但可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来认定数额是否较大,《追诉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即属数额较大。

(二)保险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

1.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保险诈骗和一般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1)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式不同。保险诈骗犯罪是利用保险合同,围绕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保险金,《刑法》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而一般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

(2)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区别。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的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是有区别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枣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二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认定时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贪污罪。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主体上也不相同,职务侵占或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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