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汇编四篇】

发布时间:2024-09-25 点击: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汇编四篇】,欢迎品鉴!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1

  上诉人:

  上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17)鲁XX刑初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XX人民法院(2017)鲁XX刑初XX号判决,改判宣告被告人XX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XX具有诸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对此已经作出认定,但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幅度过小。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构成自首,应从轻处、减轻处罚。

  根据案卷的发、破案经过显示XX年XX月XX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上诉人主动到交警大队领取酒精检测报告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归案后,积极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缴纳罚金。一审庭审,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接受法院的判决,请求法院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这足以说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因此,应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偶犯、初犯。

  上诉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中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酒量较好,且在酒后一个多小时之后驾车上路,在执勤民警查酒驾时神志十分清醒,能按照要求停车到指定地点。在进行抽血鉴定后,体内酒精含量为129 mg/100ml,不属于深度醉酒。对于该种程度的醉酒,浙江、江苏、上海对此作出不认为是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山东作为临省,其发展程度相差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请求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

  综上,上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自首等情节。上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未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宣告免于刑事处罚。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年  月  日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2

  民事诉讼原告:陈***,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省***市城关区小沟坪50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民事诉讼被告:王***,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省***市***区***西路34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元。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3

  2017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区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区市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以争创一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目标,以“一院一品牌、一部门一亮点”为抓手,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运行为契机,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一年来,共受理各类案件1971件,其中刑事执行检察案件1792件、职务犯罪案件5件、审查起诉案件3件,有力维护了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监管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聚焦监督主业,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320件。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12件,纠正提请“减假暂”不当和裁定不当62件,同比增加675%,居全区第一。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核查出银川监狱、宁夏女子监狱十八大以来法院生效裁判涉及财产刑职务犯罪罪犯26人762.22万元。

   (二)加强刑事执行强制措施监督。坚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催办公安、法院诉讼阶段即将到期案件310件。继续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清理出未交付执行罪犯27人,监督收监执行19人。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过程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交付执行、安康医院监管医疗活动等的同步监督,共办理强制医疗监督案件2件2人;监督强制医疗所收治地方精神病院被强制医疗人员6人。

   (三)强化监管活动监督。强化日常监督,重点对监管场所“三大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防范检察,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口头纠正建议20余次,书面检察建议10份,配合和督促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察48次,及时消除监管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有效防范了监管安全事故。

   (四)加强社区矫正常态化检察。切实把社区矫正检察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日常巡回检察与专项检察相结合,在全市开展了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社区矫正安全防范专项检察活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65件,居全区第一。工作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载交流。

   (五)加强司法办案力度。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件3人,提起公诉并作出判决3件3人。监督银川监狱对李某某脱逃未遂案立案侦查,李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件,初查终结2件。立案查办了王某涉嫌行贿案,涉案金额18万元,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实现了全区刑事执行检察自侦案件查办“零”突破。开展执法人员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宣讲12次。组织区市“两代表一委员”、国企职工等2100余人到监管场所接受了警示教育。

   二、狠抓创新驱动,扎实推进“一院一品牌、一部门一亮点”

   (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取得较好成效。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安排,开展了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检察室评定工作。加强派驻检察室队伍建设,结合员额制改革,在人员配置上予以倾斜,促进队伍结构优化;狠抓业务建设,借助执检子系统对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全部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归档、全程留痕。狠抓信息化建设,加大派驻检察室“两网一线”建设,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监控、信息系统的“双联”。经评定,驻银川监狱检察室、驻宁夏女子监狱检察室被高检院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驻银川市看守所检察室被区检院评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力度不断加大。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积极转变工作思路,请示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将银川地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统一由我院归口办理。同时,纳入全市基层检察院目标绩效考核,加强考核激励和宣传力度。全年共发放《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101份,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1件,同比增加237%;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采纳88件,采纳率87.1%,办案数量和采纳率均居全区第一。工作经验在全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予以推介。

   (三)“两个专项检察”活动成效明显。为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开展了清理看守所未移交返还在押人员合法财物专项检察活动,重点对2013年以来看守所未及时返还在押人员合法财物等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清理出未返还合法财物的在押人员534人,涉及金额8.64万元,现已监督清理返还7.28万元。主动开展了纠正扣押罪犯非涉案款物专项检察活动,帮助9名***人员追回非涉案现金8285元,手机、银行卡等物品14件。两个专项活动受到了上级院的充分肯定。

   三、突出抓手定位,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一)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完成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大部制改革,将14名员额检察官分配到6个业务科室,直接办案人员和辅助办案人员占总人数的87%。制定检察官权责清单,让检察官成为有权有责、权责并重的办案主体。实行办案月通报制度,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636件,人均办案127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同比下降88.8%。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转隶检察人员11名,向转隶干警赠送了纪检监察书籍。

   (二)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加强对执检子系统统计巡查力度,共审核案卡档案6268张,审核案卡变更信息1916条;发布案件运行情况分析报告5份。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注重案件办理和精品案件打磨,全年评查案卷219卷,提出整改意见13条,优秀率同比上升20%。修改制定了《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检委会议事规则》《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办法》等5项制度,受理检委会会议议题137件,有效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

   四、夯实发展基础,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打牢思想根基。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干警“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进一步筑牢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想根基,全体干警把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的要求转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先后开展了重温入党誓词、实弹打靶、健步走、演讲比赛、向全国劳动模范王有德学习等活动,到宁夏博物馆、银川市民大厅等地开展主题党日6次。

   (二)贯彻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和“三个责任清单”。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了聘用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项申报制度和干警外出学习培训纪律承诺制度。深入开展“学查改”干警作风整治活动,干警的作风明显转变。积极支持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察纪律作风40余次,通报督察情况12期,对工作漂浮的2名干警进行约谈。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修改完善了《执法办案廉洁勤政风险评估及预防工作实施细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10余项,强化监督制约。

   (三)扎实推进人才培养,切实提升干警履职能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主任科员2名。组织干警参加业务培训、技能竞赛42人次。推行青年干警导师制,评选“检察之星”12人次。成立青年干警案件讨论组、调研宣传组。全年完成宣传稿件151篇;发表调研文章14篇,其中,1项课题被自治区法学会评为良好等级,1篇调研文章在《人民检察》刊载,1篇获得全区检察机关党建理论研究三等奖。有4名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1名干警被评为全区检察业务专家,3名干警获得嘉奖。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保障工作顺利开展。2017年,完成了我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主体工程建设。协调银川市看守所、妇联、团委等部门建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在宁夏银川强制隔离戒毒所、宁夏银川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挂牌成立派驻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监督。完成了机关和派驻检察室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保障了执检子系统的安全顺畅运行。在宁夏强制医疗所安装数字网络监控平台,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回顾2017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动服务银川发展上工作措施不多;执检子系统的操作应用需进一步规范;队伍素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有待进一步提升。

   2018年,我院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区、市检察长工作会议要求,以争创一流刑事执行检察院为目标,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品牌创建,以党建促队建,全面推动各项工作上水平,为服务“绿色、高端、和谐、宜居”银川建设和“两个率先”提供更加有力地司法保障。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4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上诉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汇编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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