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巨大风险

发布时间:2024-03-07 点击:

第一大风险:申诉不符合条件。劳动者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人身伤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

第二大风险:申诉请求不当。劳动者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劳动者不了解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标准,而是“漫天要价”,如此是得不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第三大风险:逾期改变申诉请求。劳动者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第四大风险:超过申诉时效。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应当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1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保护期,仲裁部门

将不会受理。

第五大风险:授权不明确。劳动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代理人无权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大风险: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劳动者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缺席裁决。

第七大风险:不能提供证据。劳动者申请仲裁应该根据自己的案情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比如特定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证人证言等。

第八大风险:认为仲裁裁决了争议就结束了。其实不然,我国劳动争议除了法定特殊类型,均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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