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8 点击:

您或许听过非法搜查吧。那您知道什么是非法搜查吗?怎么算非法搜查呢?非法搜查罪量刑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聚众斗殴拿刀致人重伤怎么定性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非法搜查罪是指什么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

(1)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二、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非法搜查罪的认定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本罪与后者不会发生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本罪与后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四、非法搜查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致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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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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