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判决书什么时候能下来

发布时间:2024-03-24 点击:

当一个人违反了法律之后,往往等待他的是法律对其的严惩,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一般都有一个过程,也就是刑事拘留判决书下发以后,违法者就会面临刑拘,那么,问题来了,刑事拘留判决书什么时候能下来?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特点: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刑事拘留判决书什么时候能下来:

如果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从执行逮捕之日起计算有二个月的办案期限。在此办案期间,如果发现另行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办案期限二个月;如果案情重大、复杂期限内不能办结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一个月。但是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二个月内把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经检察院审查没有问题的话在一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如果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检察院可以把案件退回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补充侦查结束后重新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又重新获得一个月的办案期限。人民法院的办案期限是一个月,但法院也可以把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二个月;检察院的办案期限是一个;法院也是一个月。

小编提醒您,如果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从执行逮捕之日起计算有二个月的办案期限。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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