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二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5-12-23 点击:

如果上诉是由公诉被告人独立提起的,或由检察官为他的利益提起的,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对于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在刑罚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不利于公诉被告人的变更。

法律咨询:

您好,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

律师解答: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援引法律条款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特别关注: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特别关注: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2.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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