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校车超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01 点击: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刑九中有关校车严重超员的条款,为了配合实施,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增加了校车超员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校车超员的规定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2015年11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案送审稿规定,对驾驶校车超员但不构成犯罪的,拟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并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和财产罚。

2015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有关校车严重超员的条款。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修正案送审稿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修正案送审稿中则明确指出,从事校车业务有超员行为,情节较轻的,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 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驾照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同时,还增 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对修正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校车超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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