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3-20 点击:


各村:

根据2015年12月31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土局制定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禁止建房;未发布征收公告且未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适用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减少浪费、损失,原则上建议建平房,并书面承诺服从规划建设需要,按时拆迁。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核实后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村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权属、邻里关系协调工作。

第四条 建房标准: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新报建的楼房或平房占地面积:山区(农林村、柴塘村、跃进村、狮子山村、朝山村、长龙村)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圩区(横塘村、联复村、石山村、新圩村)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3、从住房安全考虑,新建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平房檐高不得超过3.5米;

4、新申请建房需建车库的,必须纳入建房统一设计,不再单独审批新建车库;单独报建的车库高度原则上与现有住房一层等高,宽度不超过3米,深度不超过原有住房深度。

5、农林村和朝山村两个美好乡村建设重点村按照已审批的规划

执行。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两套建房图例供村民选择,村民建房申请待村审核符合要求后再行上报。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建房:

1、经鉴定,农户现有住房确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2、符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

3、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4、退伍回乡人员无住房的;

5、刑释解教人员无房居住确需建房的;

6、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他处无住房的;

7、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原因形成危房需另择地址新建,本人自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审批宅基地建房: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或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2、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3、影响沟、渠、路、涵和公路、铁路、河道、桥梁、电力等保护用地范围内的;

4、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有地质灾害隐患的;

5、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原有住房被征收并拆迁安置的;

6、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实际未在本地生产生活的,即所谓的“空挂户”;

7、不具备分户条件或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法定标准的;

8、申请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原则上安排原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应与村委会签订退出老宅基地协议,村委会负责监督拆除旧房。

农村村民建住房应安排老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严禁占用农用地建房。

第八条 严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建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会通过后,选址位置、面积在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镇政府报告。

2、土城站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后,5日内,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绘制用地平面示意图。

3、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建房听证会,建房户所在村民组的分片包干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左邻右舍代表参加,镇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参加。

4、镇长办公会每月安排一次会议,对上报农民建房进行审批。

5、镇政府审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由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到现场按批准位置放线,为建房申请人划定建设用地位置。

6、申请人经放线后,六个月内需完成工程建设,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7、审批表3日内报区国土局、区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设计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抗御灾害等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严禁建房申请人私自变动放线位置,违者视为违章建筑处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土地部门会同城管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农民一户多宅的,每户只可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必须依法退回集体。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三条 超过本规定规定的超高、超建筑面积、多占用土地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镇城管中队要加强巡查,发现违章建筑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区城管大队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 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附件:

1、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村两委讨论同意的会议材料;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期满(5天)无异议的公示情况材料;

3、申请宅基地拟建房位置地形图;

4、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建房人与村委会签订退出老宅基地协议,

5、其他应上报材料。

第十五条 本镇农民种、养殖业等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参照本规定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镇土城站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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