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广州工伤保险新政

发布时间:2020-10-31 点击: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公布 新政有哪些亮点?

10月23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挂出《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此后,退休了工伤还没治好的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医疗待遇直到康复期终结。此外,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

工伤预防做到位企业缴费率最低为0.7%

由于工伤保险全额由用人单位支付,为了调动企业为职工参保的积极性,《若干规定》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等因素,每年7月进行一次浮动费率和奖励率调整。

但《若干规定》对浮动费率给出了更明细的规范。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收支率等于或小于60%的降低缴费率;大于60%等于或小于70%的缴费率不变;大于70%的提高缴费率。提高和降低用人单位缴费率的幅度最高分别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5%和30%。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缴费率浮动。

按上述规定,如果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企业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缴费。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等行业是二类行业,缴费率是1%,如果上年度收支率在10%以下的,缴费率降低30%,也就是缴费率只有0.7%。

2004年前认定病患旧病复发由基金埋单

退休了工伤还没康复怎么办?《若干规定》明确,一旦在工伤医疗(康复)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将给予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至工伤医疗(康复)期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

值得强调的是,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已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旧伤复发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截至去年底,广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415万人,工伤伤残津贴(伤残退休金)也从“十五”期末人均每月1896元提高到目前的人均每月3147元,增长了66%,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十五”期末的人均13.9万元提高到目前的人均49.13万元,增长了253%。在2013年度,广州市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20240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数7521人,评定达到伤残等级人数45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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