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0-11-21 点击:

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相互交织,并且这类案件大多具有涉众性的特点,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这类案件的审理中面临两个普遍性的问题:一是“先刑后民”的传统原则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二是存在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如何认定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两个问题,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考虑到刑事、民事法律政策的统一性以及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致性,我们认为应延续了以往的法律适用口径。

1.刑民交叉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是否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民事案件应当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先刑后民”只是刑民交叉时的处理方式之一,并非基本原则。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情形下,除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需要依赖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外,刑事与民事案件应该分别立案审理,根据刑事与民事的不同实体法规范作出相应的处理。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同时考虑到该类情形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驳回起诉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

2.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于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借款人被判处刑罚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相应地,保证合同亦应有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主合同因违反刑法规定,必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保证合同也相应无效,保证人应承担无效保证的法律责任。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并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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