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0-12-19 点击:

【案情】我是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我公司与B公司素有经济往来。今年9月,我公司与B公司因一笔交易的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B公司并不是找我们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组织人员在公路上拦截了我公司50万元的外贸出口货物。为此,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上述50万元的货物。起诉时,我公司按法院要求交纳了10010元的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中,我公司收到了外贸交易的外方要求我公司承担30万元违约金的电传(因为迟延交货)。于是,我公司决定向法院请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B公司另行赔偿我公司30万元。法院当即要求我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7010元,但我公司法律顾问按所谓依率递减法计算后认为只应补交3000元。不知法院交待的案件受理费补交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实支费用。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种费用具有税收的性质,由人民法院无偿收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当事人交纳,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从理论和现实而言,收取案件受理费有利于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制观念,防止和减少滥用诉权或无理缠讼的现象;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案件受理分为两大类收取:一类是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在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另一类是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或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规定:"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说白了,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就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总额。《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6条同时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借来信反映的情况举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只提出一个诉讼请求,其争议标的额为80万元,以超额递减率分段计算相加后的案件受理费总额为13010元;如果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争议标的额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两个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从起始段按上述方法计算后分别为10010元和7010元,两者相加后得出的应交诉讼费总额即为17020元。尽管总争议标的额相同,但后者比前者要多交纳案件受理费4010元。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不是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争议标的额,而是在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争议标的额,故应以新增诉讼请求的争议标的额30万元,从起始段依率递减计算后得出应补交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因此,法院通知你公司补交7010元而不是3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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