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侠、张海茹诉苏民智等三人按份共有代位析产诉讼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8-04 点击:

[要点提示]  在执行案件中引入代位析产诉讼,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之一。

    [案例索引]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8)洋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8月7日)。



    [案情] 



    原告:张海侠,女,农民。



    原告:张海茹,女,退休教师,系张海如之姐。



    被告:苏民智,男,农民,现在陕西汉江监狱服刑。



    被告:岳桂香,女,农民,系苏民智之妻。



    被告:苏自强,男,农民,系苏民智之子。



    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被告苏民智在“宏昌房地产公司”作售楼员期间,私自刻制“宏昌公司收款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该公司经理、出纳员印章各一枚,并伪造了该公司投资合同。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苏民智以转让登记住房收取定金和冒用宏昌公司名义高息向社会筹资的手段,使用私刻的印章和伪造的合同,与张海茹签订投资合同,出具收款收据,先后三次骗取张海茹现金42000元,事后以付利息名义先后付给张海茹现金11200元,退回本金10000元,其余20800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苏民智又以同样手段二次骗取张海侠现金55000元,以付息方式付给张海侠现金12850元,其余42150元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006年9月,洋县人民法院以(2006)洋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苏民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苏民智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退赔张海侠现金42150元、张海茹现金20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苏民智被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张海侠、张海茹多次找法院并到有关部门上访、缠访,索要退赔款。2007年4月,洋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退赔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岳桂香已回到彬县同其与前夫所生子女生活,经济条件较差;苏志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1983年,苏民智同前妻在洋县城南环路119号建砖木结构四间一层瓦房一院,占地143.30平方米,建筑面积99.31平方米,当时苏自强年仅6岁;2002年,苏民智同岳桂香再婚时办理房产证,载明所有权人苏民智,共有人岳桂香、苏自强。苏民智服刑后,该房产由苏自强的妻子和女儿居住。除该房产外,苏民智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苏民智的家属及亲友均拒绝协助执行,洋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但因房产为三被告共有,份额不清,遂裁定案件中止执行。



    2008年4月,张海侠、张海茹以苏民智、岳桂香、苏自强为被告,代位提起按份共有析产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苏民智的房产份额。



    [审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苏民智骗取原告张海侠、张海茹钱财,法院判决责令退赔,但苏民智只有与被告岳桂香、苏自强三人共有的房产可共执行,二原告主张对三被告共有的房产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洋城房字第7544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三被告为所有权人,但未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洋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三被告对座落于洋县城南环路119号砖木结构四间一层房屋,苏自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其余归苏民智、岳桂香夫妻所有。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洋县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在对该房产拍卖阶段,苏民智的亲属主动向法院交清全部执行款,法院停止拍卖,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退赔部分全案执行终结。

张海侠、张海茹诉苏民智等三人按份共有代位析产诉讼纠纷案

http://m.zzftf.com/zhuanti/51601/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